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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析

遇到綁標、審標不公怎麼辦?異議與申訴完整教學(含期限表)

更新於 2026-07-29 · 閱讀約 6 分鐘 · ← 回知識庫

「這規格擺明只有某牌能過」「資格條件跟案子規模完全不成比例」——遇到疑似綁標,多數廠商選擇默默關掉頁面。其實採購法給了廠商完整的救濟武器,而且用的人比你想像少,機關對正式異議相當謹慎。

第一步:向招標機關「異議」(§75)

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得以書面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種情形的期限:

爭議標的期限
招標文件內容(規格、資格綁標)公告或邀標次日起,等標期 1/4(不足 10 日以 10 日計)
招標文件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 10 日
採購程序或結果(審標、決標)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 10 日;未獲通知自知悉起算,至遲決標日次日起 15 日

機關收到異議後應於 15 日內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涉及招標文件變更者須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第二步:向申訴會「申訴」(§76)

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處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可向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審議判斷的效力視同訴願決定——這是有牙齒的程序,機關敗訴需依判斷意旨處理。

實戰要領

  1. 期限就是生命線:異議期限經過就喪失救濟權。發現問題當天就啟動,別「再想想」。
  2. 書面講證據:指出具體條款+為什麼違法(如限制競爭、與履約無關的資格要求)+你受的損害。附市場資料佐證(如僅單一品牌符合規格)。
  3. 先打電話再異議也行:等標期內可先向承辦人詢問或請釋疑——有時是無心之過,機關直接更正公告,比走完程序快。
  4. 不會被記仇嗎?合理專業的異議是制度內權利,實務上機關最怕的是檢調與稽核,不是廠商。匿名檢舉管道(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會)也存在,但正式異議才有程序效力。
  5. 成本考量:申訴要付審議費,小案是否值得走到第二步,自己算投報。

什麼樣的條款最常異議成功?

常見問題

對招標文件內容(如綁規格)不服,期限是幾天?

依採購法第 75 條,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 10 日者以 10 日計)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

對決標結果不服呢?

對採購程序或結果的異議:接獲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內;未接獲通知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 15 日。

異議被打回票之後呢?

機關應於收受異議 15 日內處理並書面通知。對處理結果不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可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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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法規查證日期:2026-07-29)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金額門檻可能修正,實際投標請以招標文件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