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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 已決標

114年2,300cc以上投遞用廂型車(自動排檔車型)131輛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日 2025/04/16 ·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預算金額

94,975,000元

截止投標

2025/04/24 17: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押標金

免繳 ✓

🏆 決標結果

決標金額

94,713,000元

決標日期

2025/04/29

投標廠商家數

1

得標廠商:

📋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均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註2):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註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得標廠商所提供之修理廠或服務站等資料,經查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改正完成,未改正者按日計罰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採購資料明細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3.15.83
機關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114-A014
標案名稱114年2,300cc以上投遞用廂型車(自動排檔車型)131輛
標的分類財物類491-機動車,拖車,半拖車;車輛機件
財物採購性質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自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是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否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否
預算金額94,97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後續擴充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否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04
招標狀態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114/04/16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5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3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73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登入後可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114/04/24 17:00
開標時間114/04/25 14:00
開標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新台幣474萬8,000元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資格與履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履約地點其他
履約期限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公司另訂有財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均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註2):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註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得標廠商所提供之修理廠或服務站等資料,經查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改正完成,未改正者按日計罰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均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註2):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註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附加說明一、履約期限:(如遇假日則以次一辦公日為履約期限) (一)決標之次日起150日內完工,並完成本規範參、十之規定,再通知本公司辦理驗收(廠驗)。 (二)驗收合格之次日起30日內交車完畢。 二、資格與規格: (一)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 (2)外國廠商: ①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②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 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4.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均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註2):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規格審查】 (二)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符合本規範需求之底盤規格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3)。 【註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相關資料代之。】 【註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得標廠商所提供之修理廠或服務站等資料,經查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改正完成,未改正者按日計罰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註3: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電話:(02)2392-1310 #2328 聯絡人:吳倉榮先生。 【注意事項】 1.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2.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4.本案投標須知更新(參照工程會1140328投標須知範本修正);廠商投標繳交文件審查單(1)一併更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是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 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標案案號114-A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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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電子郵件🔒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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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政府電子採購網 · 本頁為公開資訊整理,實際投標請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正式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