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年度液氨單價開口合約
截止投標
2026/09/29 10: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押標金
免繳 ✓
📋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採購資料明細
機關資料
| 機關代碼 | 3.47.2 |
|---|---|
| 機關名稱 | 中央造幣廠 |
| 單位名稱 | 中央造幣廠 |
| 機關地址 | 333 桃園市 龜山區 振興路577號 |
採購資料
| 標案案號 | 115110112 |
|---|---|
| 標案名稱 | 116年度液氨單價開口合約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34-基本化學產品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否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招標資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5/09/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0元 |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 3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 73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央造幣廠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總售價 | 10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付款方式 | 現金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 🔒 登入後可下載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09/29 10:00 |
| 開標時間 | 115/09/29 14:00 |
| 開標地點 |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 90,000元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央造幣廠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中央造幣廠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文書組) |
資格與履約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民國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分批交貨,每批次須自接獲本廠電話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載運至本廠指定之槽桶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基本資格:須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請檢附下列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上之資料代之。(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2)繳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若非屬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最近一期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如有免納前述稅捐者亦應提供得以免繳納之證明。 2.領標方式: (1)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2)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60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臺幣100元),寄至本廠(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3)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5174#151、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3.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若本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再行公告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餘內容並無重大變更,廠商得延用本次送達之投標文件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辦理第2次投標。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央造幣廠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 標案案號 | 115110112 |
|---|---|
| 聯絡人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聯絡電話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傳真號碼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電子郵件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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