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校園清潔維護工作暨垃圾清運勞務採購案
預算金額
14,979,926元
截止投標
2023/12/18 17: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押標金
免繳 ✓
🏆 決標結果
決標金額
13,886,500元
決標日期
2023/12/27
投標廠商家數
2
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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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採購資料明細
機關資料
| 機關代碼 | 3.92.32 |
|---|---|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 單位名稱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 機關地址 | 112 臺北市 北投區 學園路1號 |
採購資料
| 標案案號 | 112S082 |
|---|---|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校園清潔維護工作暨垃圾清運勞務採購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97-其他服務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14,979,926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2/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 5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 125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 🔒 登入後可下載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2/12/18 17:00 |
| 開標時間 | 112/12/19 10:00 |
| 開標地點 | 112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總務處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2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總收發室(行政大樓B1) |
資格與履約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投標廠商應詳細閱覽各文件,確實了解需求及現場情形,再予投標,不得藉詞推諉及申請加價。關於本案招標程序問題請洽:事務組蔡小姐,電話:02-28961000#1524;關於本案需求內容問題請洽:保管組蔡小姐,電話:02-28961000#1553。 2.保證:得標廠商應保證所交付物品均符合契約規定。 3.本投標須知及需求說明書為契約之附件,其效力視同合約,投標前應詳閱。 4.投標須知內各條款如有與特別條款抵觸時,應以特別條款為準。 5.仲裁、調解或訴訟:本校及得標廠商雙方對契約條款或其履約發生任何爭議時,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仍無法解決時,得交付仲裁、調解或訴訟,調解或仲裁之地點為台北市,第一審訴訟管轄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 6.本校自112年7月1日起透過本校校務基金代理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給付廠商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機構團體之跨行匯款,將自每筆給付款項內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匯款金額新臺幣200萬元(含)以內,每筆手續費新台幣 30 元整;新台幣200萬元以上,金額級距為100萬元,每級距增加手續費新台幣 10 元整。 7.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 8.本案得標廠商如非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分包5%以上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並於得標7日內將分包合約及該機構或團體之證明文件一併報備與機關核備;如廠商無法自行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需於得標日起7日內洽機關協助登入衛生福利部優先採購管理系統公告之,如仍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商時,方符合規定,始辦理簽約,其作業程序如下: (1)廠商應就內政部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選擇適當之機構或團體分包簽約。 (2)廠商於決標日起7日內未能分包於內政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選擇適當之機構或團體,本校得代廠商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公告。 (3)如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而有正當理由,須有公告或其他可資佐證之資料送本校核備。 (4)如逾得標日起7日內廠商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分包5%事宜,亦未洽機關協助登入位優先採購管理系統公告之,機關不予簽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條規定辦理之。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
📇 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 標案案號 | 112S082 |
|---|---|
| 聯絡人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聯絡電話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傳真號碼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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