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辦公廳舍(含首長職務宿舍)內外環境清潔維護委外勞務採購案
預算金額
2,024,000元
截止投標
2025/12/02 17: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押標金
免繳 ✓
🏆 決標結果
決標金額
1,950,000元
決標日期
2025/12/05
投標廠商家數
3
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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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採購資料明細
機關資料
| 機關代碼 | 5.4.1 |
|---|---|
| 機關名稱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單位名稱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機關地址 | 402 臺中市 南區 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
採購資料
| 標案案號 | 115G9006 |
|---|---|
| 標案名稱 | 115年度辦公廳舍(含首長職務宿舍)內外環境清潔維護委外勞務採購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874-建築物清潔服務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2,024,000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招標資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4/11/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 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 🔒 登入後可下載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12/02 17:00 |
| 開標時間 | 114/12/03 10:00 |
| 開標地點 |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3樓簡報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
資格與履約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文件中「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六)勞動節或其補休日,派駐勞工應放假一日,機關不另扣除契約價金。如其休假日為機關應上班日,廠商仍應參照第八條第(十六)項第10款規定,維持相當人力之派駐勞工上班,廠商應指派代理人員、或與派駐勞工協調休假日期、或依法給予休假而仍上班之派駐勞工加倍工資,廠商應自行核算此部分增加之成本並納入本案報價中,不得因此要求機關增加費用。 (七)廠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本勞務承攬案每日人力僅可減少一人,且每月減少一人之情形累計不得超過5工作天。每日人力減少超過一人時,超過之人數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仍應派員代理;每月減少一人之情形累計超過5工作天時,亦不論該休假之人之休假種類,廠商仍應派員代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
📇 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 標案案號 | 115G9006 |
|---|---|
| 聯絡人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聯絡電話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傳真號碼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 電子郵件 | 🔒 登入後可見免費登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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