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白話重點:廠商必知的 10 個條文(含停權地雷)
《政府採購法》全文 114 條,廠商不需要全懂——但有 10 個條文直接影響你的生意。這篇每條一段白話,附原文連結。
入門三條:你能不能玩、去哪玩
第 8 條(廠商定義):公司、行號、法人、甚至自然人都是合格廠商。投標資格比想像中寬。
第 18 條(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公告邀所有人)、選擇性招標(先資格審查)、限制性招標(直接邀商)。新手主場是公開招標。
第 49 條(詢價案):15 萬~150 萬的採購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就是詢價案,新手入門首選。
投標四條:錢與規則
第 30 條(押標金):勞務案原則免收;未達 150 萬的工程財物案得免收。詳見押標金與保證金比較。
第 36 條(廠商資格):一般案只能要求基本資格(登記、納稅);只有特殊或巨額採購能加特定資格(實績、財力)。小案訂天價資格可能是綁標訊號。
第 48 條(三家開標):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才開標;流標後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限制——二次公告是低競爭機會。
第 52 條(決標原則):最低標比價格、最有利標比綜合評分;公告金額以上的專業/技術/資訊/社福/文創服務應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策略差異見兩種決標比較。
紅線三條:停權地雷區
第 101 條(拒絕往來情形):原文列舉的高頻地雷:
- 借牌與陪標:借他人名義投標、容許他人借你的牌——業界最常見的紅線
- 文件造假: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
- 得標後落跑:無正當理由不訂約
- 履約出包:擅自減省工料、驗收不合格、延誤履約,情節重大
- 行賄:對採購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第 103 條(停權期間):重大情形停權 3 年、較輕 1 年、部分情形依次數累進(3 個月→6 個月→1 年)。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對靠標案吃飯的公司近乎判死刑。
異議申訴制度:對招標、審標、決標不服,可向機關異議、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覺得資格綁標、程序不公,制度有救濟管道,注意法定期限。
一句話總結
制度面:挑對案型(49 條)、備齊資格(36 條)、抓準決標邏輯(52 條)。生存面:永遠不碰借牌、假文件、行賄——101 條的代價是整家公司的採購生命。
常見問題
什麼行為會被停權(拒絕往來)?
採購法第 101 條列舉:借牌陪標、偽造文件投標、得標後無故不簽約、轉包違規、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行賄採購人員等。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列拒絕往來。
被停權會多久不能投標?
依第 103 條:重大情形(借牌、偽造文件等)自刊登次日起 3 年;較輕情形 1 年;部分情形依刊登次數累進(首次 3 個月、二次 6 個月、三次以上 1 年)。
對招標文件或決標結果不服可以申訴嗎?
可以。採購法設有異議與申訴制度: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爭議可先向招標機關異議,不服處理結果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留意各程序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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